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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網站3日發佈通知明確,在“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與財政部此前發佈的相關辦法相比,通知首次明確了2萬元的免徵標準。
通知明確,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對於計費銷售額標準,通知明確爲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餘額。
“營改增”試點推廣至文化創意產業後,財政部去年9月發佈《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廣告業增值稅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取代營業稅營業額成爲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基準,同時保持3%的費率不變,但該通知未對銷售額的計算做出具體規定。財政部去年12月發佈的《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中允許將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廣告發布費扣除。
本次發佈的通知明確了免徵文化事業費的標準。分析人士表示,這是在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基礎上,對文化小微企業的進一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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