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等九部門日前發佈關於印發《對外投資合作和對外貿易領域不良信用記錄試行辦法》的通知,規定在對外經濟合作領域和對外貿易領域如有企業有違反《辦法》中相關規定的行爲,將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
已依法進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企業,如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存在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僞造、變造或者買賣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僞造、變造、非法使用、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保護標誌或者虛假標註原產地標記等行爲的,應列入對外貿易不良信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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