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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17日發佈並實施的《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提出,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批量申報下單、影響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或交易系統安全的行爲屬於異常交易行爲,上交所可對相關賬戶持有人發出書面警示,或直接採取暫停證券賬戶當日交易、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細則》是對該所2008年發佈的《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的全面修訂。《細則》增加了債券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時盤中臨時停牌的規定。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國債、地方政府債和政策性金融債盤中交易價格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其他債券盤中交易價格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30%(含)時,上交所可根據市場需要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細則》整合了現行業務規則中與證券異常交易監管相關的內容。例如,《細則》把上交所日前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通知》中新增的“盤中暫停證券賬戶當日交易”的監管措施及其他業務規則中規定的一些監管措施整合了進來。
《細則》完善了證券異常交易行爲的規定。例如,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證券賬戶在一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系統賣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上交所可對其採取暫停、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並可視情節輕重對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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