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18日 08:16 記者17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近日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直接股權投資有關資產管理問題的通知》,以規範相關股權資產的管理,釐清投資責任,確保國有金融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通知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通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應當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包括:公開發行上市、併購重組、協議轉讓、股權回購等方式。 按照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和條件、以協議轉讓或股權回購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由國有金融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其他機構自行決策,並辦理股權轉讓手續;以其他方式進行股權轉讓的,遵照國有金融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執行。此外,國有金融企業所投資企業通過公開發行上市方式退出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國有股減轉持義務。 通知指出,國有金融企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穩健、安全原則,綜合考慮效益和風險,建立完備的決策程序,審慎運作。直接股權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投資、宏觀調控政策。 根據規定,國有金融企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業務,可以按照監管規定組建內部投資管理團隊實施,也可以通過委託外部投資機構管理運作。內部投資管理團隊和受託外部投資機構應當符合監管部門要求的資質條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體系,設立資產託管和風險隔離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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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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