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04日 07:14 據新華社電記者3日從財政部獲悉,從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這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的《關於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中發佈的消息。 國務院去年發佈的《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強調,開展優先股試點,有利於進一步深化企業股份制改革,爲發行人提供靈活的直接融資工具,優化企業財務結構,推動企業兼併重組;有利於豐富證券品種,爲投資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資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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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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