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19日 06:51 6月6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和《關於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方案》,一時間引發各方關注。 “此次通過司法體制改革的3個文件,標誌着在全面深化改革進程中,司法體制改革已一馬當先。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應是其中重要的標誌之一。”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易繼明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知識產權審判機制改革的探索已有20個年頭。近年來,有些地方法院相繼實施了“兩審合一”或“三審合一”的改革,如北京、上海、江蘇、武漢等地。“不過,這些都屬於法院內部審判機制的改革。”易繼明認爲,此次司法改革提出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則是屬於法院審判體制的改革。 知識產權案件量的迅猛增長,對審判提出了挑戰。“過去,四級二審法院設置高度依賴行政區劃,地區一級市或地區中級法院一般都設置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庭。”易繼明進而指出,但是在全國行政區劃中,知識產權案件呈現高度不均衡的特點,因此,打破行政區劃設立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機構,就成爲一種務實的內在選擇。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法院之後,很多地方法院熱情高漲,多地表示已做好準備,可率先試點。“對於這種積極性,應一分爲二地看待。”易繼明分析說,多數爭取試點的地區也是知識產權案件量較多的省或直轄市、省會城市,他們提出試點要求,反映了該地區知識產權案件的合理審判需求。 易繼明同時指出,很多想試點的地方法院,往往存在一種資源配置增量的簡單衝動,希望通過設立本地區的知識產權法院,在人員配置、經費額度、幹部職數、辦公場所等方面予以擴張,或者通過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來緩解當地法院資源配置不足的問題。“如果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還是以現有的行政區劃爲主進行簡單的增量,先找些地方試點,然後依次推廣至全國法院系統,那麼這一審判體制改革應該說就是失敗的。” 在易繼明看來,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應該根據現實需求,在知識產權案件數量較多、交通較爲便利的地方設立中心法院或巡迴法院。“此次選擇在一些中心城市設立知識產權法院之後,應該留下一些彈性空間,如中西部有些地方隨着科技經濟發展,可以設立派出法庭;經過一段時間後,隨着知識產權案件數量增長和交通狀況變化,可以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增設相應的知識產權法院。同時,通過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建立起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相銜接的體制機制,也是此次司法體制改革十分重要的內容。” 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是對知識產權運用和轉化的司法保護實踐,對建設創新型國傢俱有重要意義。 “賠償額度偏低、審判週期長、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總體偏弱,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給人們帶來的總體印象。權利人贏了官司賠了錢,司法最終就淪爲了創新動力的消解器。”易繼明指出,缺乏較強的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運用和轉化機制就不能真正有效地建立起來,科技創新的原動力就會受到嚴重衝擊。“此次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不僅能夠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而且最終會推動我國向創新型國家建設目標進一步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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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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