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地方債:“疏”“堵” 結合
 
  
    2014年11月17日 09:41
    
      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地方政府債券一度風行。爲防範地方過度舉債,1994年預算法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堵上了地方政府發債的道路。但隨着經濟社會發展,不少地方政府在發展中面臨資金缺口,在土地出讓金等收入之外,以地方融資平臺等方式積累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規模急劇擴大,帶來的風險日益凸顯。
      爲滿足地方政府發展中的資金需求,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2009年,國務院首次批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理髮行並列入省級預算管理。2011年起,財政部開始推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2014年5月21日,經國務院批准,上海、浙江、廣東、深圳等10省市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債券的方式舉借債務取得了一定的經驗。
      爲此,綜合考慮地方發展需要、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範化解等多方面因素,新預算法確立了堵疏結合的原則,即在爲地方政府舉債“開正門”的同時,也設置了若干安全閥來“堵偏門”,從六個方面確立了地方政府舉債的基本規則。一是舉債主體,規定只能是經國務院批准的省級政府;二是用債方向,要求只能是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三是債務規模,實行債券發行限額管理,不能超額發行。四是還債能力,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資金來源。五是管理機制,規定了有關的債務風險評估預警機制等。六是法律責任,明確規定了違規舉借債務或爲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法律責任。地方政府違反預算法規定舉債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對於地方政府債務有關條款的修改,財政部部長樓繼偉表示,政府債券作爲較爲規範的融資方式,發債成本較低、信息公開透明,市場化程度高,也是國際上較爲通行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方式。在我國目前的財政預算管理實踐中,省級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已可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經過幾年的探索試點,積累了一定的成功經驗,應當及時總結入法,作爲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有效方式。爲體現對地方政府債務的從嚴控制和管理,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行爲,按照疏堵結合、“開前門、堵後門、築圍牆”的改革思路,新預算法從舉債主體、用途、規模、方式、監督制約機制和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作了明確的規定,有利於把地方政府融資引導到陽光下,建立起規範合理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有利於加強人大和社會監督,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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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世華財訊 20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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