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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郵鋰電池快遞公司將負安全主體責任
 
  
    2014年06月17日 10:00
    
      長期以來航空快件運輸過程中安全責任不明確的問題即將得到解決。昨日,民航局與國家郵政局聯合發佈了《鋰電池郵件航空運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郵政企業在鋰電池郵件交付航空運輸中的安全主體責任,各運輸航空公司和各機場公司的安全檢查責任。
      航空快件安全事件頻發
      據瞭解,由於我國貨機數量少,快遞公司多數利用客機的腹艙來帶貨,但自2012年底起,航空快件的安全隱患逐漸暴露出來。
      2012年底,因有快遞公司將鋰電池謊報爲普通貨物等嚴重影響航空貨運安全的原因,中航協曾一口氣開出5張“史上最重罰單”,註銷圓通、韻達等快遞企業二類航空貨運代理資質,要求各航空公司不承運其攬收的貨物。
      2013年4月,中國民航局又通報了19家存在危險品航空運輸違規行爲的責任單位。
      今年3月10日,吉祥航空HO1253航班在執行上海飛往北京的班機任務過程中,貨艙煙霧警告裝置被觸發,班機緊急備降濟南遙牆機場。經查,該航班承運的一票來自申通快遞有限公司的快件,實際貨物中含有危險品“二乙胺基三氟化硫”,是具有腐蝕性、易燃性的危險品,卻被瞞報爲“標書、鞋子、連接線和軸承”。
      航郵鋰電池將有具體要求
      對此,本報曾多次報道過,在快遞航空件運輸過程中,快件經過快遞公司、貨代公司、航空公司層層經手,但由於運輸安全責任不明確,航空貨運的亂象並沒有得到有效解決。中國快遞諮詢網首席顧問徐勇認爲,上述安全隱患頻發,說明目前行業急需建立航空快件標準,從分類封裝、安檢等多方面加以規範。
      新出臺的《辦法》要求,郵政企業將鋰電池郵件交付航空運輸前,需要建立控制危險品郵件進入航空運輸的程序,制定和持有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大綱並根據大綱對其員工進行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程序和培訓大綱均應當接受民航局的評估和批准。同時,《辦法》對郵政企業允許航空郵寄的鋰電池的規格提出具體要求。
      《辦法》同時指出,當前我國仍然不允許航空郵寄任何鋰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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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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