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18日 03:31 6月17日,上海自貿區條例草案提交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二審。相比4月出爐的草案稿,此次提交二審的自貿區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逾40處修改,增加了不少指導性、引領性條款,更加註重爲自貿區進一步實行制度創新預留空間。 按照計劃,草案進一步修改後,上海市人大將在7月份加開一次常委會對其進行表決。條例擬於8月1日起實行。 據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介紹,條例草案修改的重點和亮點是把握了三大原則,分別是:預留制度創新空間,處理好改革的階段性與法規相對穩定性之間的關係;科學釐定條款內容,把握好中央事權內容與地方事權內容修改的側重點;抓住簡政放權這個關鍵,積極爲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提供保障。 在保障和支持自貿區金融創新方面,條例草案有兩大修改,一是在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後增加了“本市有關部門應當爲自貿試驗區金融創新提供支持和便利”的內容;二是增加一款內容作爲第三款,即“本市建立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駐滬機構、市金融服務部門和管委會參加的自貿試驗區金融工作協調機制。”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自貿區法律研究院常務副院長賀小勇對上證報記者表示,上海建立金融工作協調機制,有利於國家層面的金融開放創新政策儘快實施,也可將自貿區需要的金融政策儘快地提出建議,形成合力,爭取國家決策部門的支持。“當然,這都取決於這一機制具體操作細則,比如誰負責牽頭,議事規程,議事決定等問題,需要進一步細化和落實。” 在產業發展方面,條例草案對航運業發展方面的表述有所變化,如採納了各方意見,表示自貿區將加強與海港、空港樞紐的聯動,加強與區外航運產業集聚區協同發展,探索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運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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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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