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27日 10:19 “公立中小學開放體育設施可適當收取費用,以促使到學校健身的市民珍惜鍛鍊機會並控制人流量。”據昨日媒體報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促進全民健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要求學校體育設施在保障教學的同時,明確規定面向市民開放公立中小學體育設施可適當收費。 公立中小學體育設施是不是向社會開放?如何向社會開放?一直是一個熱點話題,也是公共服務管理的一個難點問題。早些年,很多公立中小學體育設施在課餘時間,都承包給企業經營,按照市場化運作模式,向市民收取費用,然隨着媒體和市民質疑學校與企業利用公共資源牟利,主管部門很快就出臺了中小學體育設施免費開放的政策。可遺憾的是,惠民政策卻沒有帶來惠民結果,免費開放不僅沒有給市民帶來實惠,反而最終變成“不開放”,幾乎所有的學校都以各種理由拒絕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 理想與現實是有距離的。政府當初制定公立中小學體育設施免費開放的政策,初衷是好的,看似站在老百姓的立場上,可學校提出的問題也是現實的,設施維護要費用,人員管理要費用,不能收費,錢誰來出?校園安全誰來保障?雖然,開放學校體育設施媒體年年提,每逢寒暑假必呼籲,但政策與現實卻陷入了一個死循環,誰也打不開。 此次《草案》明確規定,公立中小學開放體育設施可適當收取費用,並由學校和政府購買“安全責任保險”,最大限度減少市民在學校參加健身出現意外傷害引發糾紛,正是一把打開這個死結的鑰匙,讓主管機關、學校和市民在責任平衡中,實現各自利益最大化。從理想的免費主義,到適當收費,引入“安全責任保險”的現實主義,或許有人會認爲免費到收費是一種公共服務倒退,但我們卻認爲這是公共管理所必須有的現實理性,也是立法精神的一次巨大進步。 免費的午餐不一定是最好的,收費的也不一定就是最壞的,關鍵要看哪個更符合市民的需求,更能實現各方的利益與義務平衡。其實,一直以來我們都堅持一個觀點——法要有用,而不是好看,要立有用之法,有效之法,可執行之法。社會生活之所以需要制定法律法規,並不是爲了顯得社會管理體系有多麼完善,更不是爲了讓某個部門免責,而是爲了給社會人設置底線。法律與道德的最大差別就是它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任何人一旦觸發法律就必須承擔相應的後果。所以,承認現實,尊重現實,立務實之法,立可用之法,立可操作之法是立法的最基本要求。 舊版《控煙條例》爲什麼被稱爲紙老虎?《深圳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爲什麼被網友戲稱爲最“蛋疼”的法規?一個是十幾年沒有開過罰單,一個居然有“尿歪”罰款百元的條款,都是因爲追求法律的完美,制定出完全不具備可操作性的法律條款,最終反而傷害了法律的嚴肅性,變成對法律的嘲諷。 或許,面對網民的嘲諷,一些打着與國際接軌旗號,立出“蛋疼”法規的部門會不服氣。立法要借鑑國際先進經驗沒有錯,但要知道先進經驗只是一種結果,一種發展成果,不是原因,更不是過程,學習任何先進經驗都應該與現實相結合,與發展過程和階段相結合,而不是孤立去看別人的成果。 我們爲什麼要讚賞一個把學校體育場館免費開放,變適當收費開放的法規?一個根本原因就是,它立足於現實,考慮到社會發展階段,與現實社會生活發展水平相應,具有可操作性,能真正成爲社會共識,對社會形成共同約束力,引導社會文明向前發展,提高全社會的共同道德水準。 期待更多的立法縮小現實與理想的差距,立出有用之法,可用之法。
|
|
|
|
| |
|
(摘自世華財訊 2014-06-27)
|
|
【關閉窗口】
|
|
|
|
|
工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