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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銷售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由購買方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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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1日 15:50 稅務總局近日發佈公告,自7月1日起,銷售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由購買方開票。發電戶月電力產品銷售額超過2萬的,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應納稅額的50%代徵增值稅,以減輕發電戶的辦稅負擔,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即按3%的徵收率計算)、按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應納稅額的50%代徵增值稅稅款,同時開具普通發票;按照稅法規定可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直接開具普通發票。 據稅務總局徵管和科技發展司相關負責人介紹,銷售分佈式發電餘電產品的發電戶以居民個人、非企業性單位居多,大部分發電戶每月銷售電力產品收入僅有數百到數千元,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個人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爲的非企業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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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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