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14日 08:14 政府對雙倍從價印花稅(DSD)的豁免條款作出兩項技術性調整。首先,建議放寬爲「先買後賣」的換樓人士而設定的「六個月」換樓期限,建議訂明將「六個月」的換樓期限由《條例草案》現時建議的購入新置物業的買賣協議的日期起計,延後至由購入新置物業的售賣轉易契的日期起計。政府相信,有關方案已能同時兼顧購買現樓及樓花的換樓人士的需要。同時亦建議就《條例草案》所訂明,換樓人士須在「兩年」內向稅務局提出退稅申請的指定期限作出一些微調。建議在維持現時以籤立購入新置物業的買賣協議的日期後兩年內提出申請的期限之餘,加入新的條款,容許以有關出售原有住宅物業的售賣轉易契的日期起計的兩個月內提出申請,兩者以較後者爲準,此舉可讓換樓人士,包括購置樓花的人士,因應其實際情況在完成買賣交易後申請退稅。第二項調整方案,關乎對住宅物業連車位的豁免安排。根據《條例草案》以及印花稅署的現行做法,當代表自己行事且並沒擁有香港其他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一份交易文書購入住宅物業和車位時,若該住宅物業和車位是分開和不同的物業,則有關交易中的住宅物業可獲豁免雙倍從價印花稅,而車位因屬非住宅物業不獲豁免。在平衡現行的物業印花稅制度、照顧市民置居需要和維護措施成效之後,考慮秉承現時爲住宅物業提供豁免的精神,連帶照顧以一份文書購買住宅物業連車位的人士的需要,豁免當中車位的雙倍從價印花稅。但有關豁免必須從嚴制定,並具備以下條件:(一)買家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和車位當日並非香港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和車位的實益擁有人;(二)有關豁免以一個車位爲限,不論買家購入該車位是否作自用或是否首次購入車位;及(三)有關車位必須連同住宅物業以一份文書購入,不論該車位是否坐落於同一住宅物業發展之內。若一份文書涉及多於一個車位,即使連同住宅物業一併購入,當中的所有車位將不獲豁免。(bi/u)(更正:2014-05-13 17:05:12 港府建議就DSD作出兩方面調整)阿思達克財經新聞網址: www.aastocks.com
|
|
|
|
| |
|
(摘自世華財訊 2014-05-14)
|
|
【關閉窗口】
|
|
|
|
|
工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