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14日 08:12 政府對雙倍從價印花稅(DSD)的豁免條款作出兩項技術性調整。首先,建議放寬爲「先買後賣」的換樓人士而設定的「六個月」換樓期限,建議訂明將「六個月」的換樓期限由《條例草案》現時建議的購入新置物業的買賣協議的日期起計,延後至由購入新置物業的售賣轉易契的日期起計。我們相信,有關方案已能同時兼顧購買現樓及樓花的換樓人士的需要。同時亦建議就《條例草案》所訂明,換樓人士須在「兩年」內向稅務局提出退稅申請的指定期限作出一些微調。建議在維持現時以籤立購入新置物業的買賣協議的日期後兩年內提出申請的期限之餘,加入新的條款,容許以有關出售原有住宅物業的售賣轉易契的日期起計的兩個月內提出申請,兩者以較後者爲準,此舉可讓換樓人士,包括購置樓花的人士,因應其實際情況在完成買賣交易後申請退稅。第二項調整方案,關乎對住宅物業連車位的豁免安排。根據《條例草案》以及印花稅署的現行做法,當代表自己行事且並沒擁有香港其他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一份交易文書購入住宅物業和車位時,若該住宅物業和車位是分開和不同的物業,則有關交易中的住宅物業可獲豁免雙倍從價印花稅,而車位因屬非住宅物業不獲豁免。(bi/u)(更正:2014-05-13 17:05:12 港府建議就DSD作出兩方面調整)阿思達克財經新聞網址: www.aastock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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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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