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清理規範重點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生產總值掛鉤事項,一般不採取掛鉤方式。這項舉措可以說是我國預算管理的重大突破。 爲什麼要推行此項舉措?重點支出或法定支出脫鉤後,又何去何從呢? 重點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生產總值掛鉤,是一種“法定支出”做法。法定支出主要指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支出比例或增幅要求的特定支出項目,涉及面很廣,包括農業、教育、科技、計生、衛生、環保、社會保障、公務員工資等。法定支出具有強制性的特點,往往是通過法律、法規、政府文件和各種形式的“達標”規定,甚至“一票否決”。 目前,地方政府各種法定支出規模很大,根據審計署2012年6月頒佈的對54個縣財政性資金審計結果,爲滿足國家有關農業、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的增長要求和中央有關部門出臺的達標增支政策安排的支出,是其當年公共財政支出的77.23%。 我國的法定支出大都在上世紀90年代陸續出臺,儘管法定支出的設立具有良好初衷,但過多過濫的法定支出項目也會帶來許多問題: 首先,法定支出過多導致了相關法律間的矛盾和衝突。《預算法》是國家對預算分配、管理和監督的基本法律,而很多法定支出項目是政府職能部門通過《農業法》、《教育法》、《科技法》等許多部門法律加以強制性的規定,實際上它是各職能部門爲了自己的政績和部門利益、爭奪更多財政資源的行爲,在一定程度上是對財政預算管理職能的侵蝕。一旦資源分配出現衝突時,究竟是《預算法》“大”還是部門性法規“大”?這一問題的實質是如何協調法律間的衝突和矛盾。 其次,過多的法定支出加大了地方政府支出壓力,越是基層政府,法定支出的壓力越大。面對各種達標升級的剛性支出和捉襟見肘的地方財力,地方政府“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結果出現了部分領域財政投入和事業發展“兩張皮”。 再次,過多的法定支出留給地方自主安排的財力很小,限制了地方財政的自主性,不可避免導致財政支出結構的固化僵化,地方政府不能夠根據本地區老百姓真正的需求對財政資金進行統籌安排,因此也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財政資金使用的效率。 最後,法定支出同地方收支增幅或生產總值掛鉤的“一刀切”也導致了資源分配的不均衡,造成資金使用的浪費。例如,對於縣級政府來說,要求科學支出高於經常性收入增長的規定是不適合的,因爲對於絕大多數縣級政府來說,沒有從事基礎科學和高新技術研究和開發的條件,其結果只能是挪作他用。 實際上法定支出並非只是中國特有的財政現象,在西方國家,法定支出一般表現爲“公民權利性支出”,亦被稱作“不可控支出”,除非修改法律,否則不能改變支出數額。同樣我國很多法定支出都是關係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開支,是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點支出項目,那麼“法定支出”脫鉤後,怎樣保證這些重點支出的資金安排? 在此筆者建議如下: 一是對現有的法定支出項目進行全面梳理,合理界定法定支出的“公共性”。 筆者認爲,一些法定支出的存在是必要的,“法定支出”脫鉤並不意味着要減少對這些重要支出項目的財政投入,而是需要對現有衆多的掛鉤法定支出項目進行清理整頓。例如,目前法定支出項目中有一部分是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有一些支出項目具有一定的競爭性和營利性。爲此,通過對現有法定支出項目的梳理,國家對於具有公共性的重點項目應該重點保障,取消法定支出中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項目,將具有競爭性和營利性的支出項目更多交給市場,這樣才能不斷優化法定支出結構,讓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在刀刃上。 二是賦予地方政府更大的預算自主權,充分發揮地方各級人大在法定支出中的決定性作用。 地方各級政府根據各地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安排財政支出,對於有關國計民生的重點支出項目應該優先安排,確保有關事業發展的正常投入。從國際經驗來看,預算的撥款必須受到國會或議會的嚴格監督,各政府職能部門無權通過部門法律要求預算資金的份額或者增長達到多少比例。因此,在確定財政投入優先次序、財政投入的重點、數量和比重的過程中,應該充分發揮各級人大的決定性作用。 三是法定支出管理應從“投入導向”轉向“績效導向”。 長期以來,我國法定支出的管理過於關注地方相關事業的投入是否達到了法定標準,而對法定支出的績效不夠重視,因此,雖然法定支出項目的投入在不斷增加,但資金的使用效率非常低下,浪費嚴重。爲此,法定支出管理應由“投入導向”轉向“績效導向”。 四是確定《預算法》在預算分配領域的基本法地位,維護《預算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限制其他部門的法律和法規對預算安排和執行作出的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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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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