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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董”不能成爲高校特權階層
 
  
    2014年06月11日 08:04
    
      人大蔡榮生案揭開了“特招”腐敗的冰山一角。據媒體調查得知,目前一些高校的自主招生淪爲“點招”通道。儘管教育部已經明令禁止“點招”,但一些高校仍會留出少量機動招生名額,對教職工子女、“校董”子女等實行特殊錄取。在一些高校,每人每年給高校捐資便可成爲“校董”,獲得相應的“點招”指標。“這個名額可以給自己的孩子、親屬用,也可以送給生意合作伙伴或有所求的官員。”
      這是嚴重違背招生公平的,必須嚴厲清查並取消“點招”、“預留機動名額”等做法,防止這變爲權錢交易的通道。對於這一點,教育部早有明文規定,關鍵在於落實。
      在此,筆者更爲關心的是,捐錢成爲“校董”,同時學校回報以招生名額這種高校和社會資源“共享”的畸形模式。這種模式在很多高校還被認爲是改革創新,可見高校的改革被各種利益因素嚴重異化。
      我們看到,我國高校在推進現代學校制度建設時,紛紛把成立校董會作爲亮點,包括國家教育規劃綱要也談到要成立校董會。其實,學校成立董事會,引入社會力量參與辦學管理、監督,是現代大學治理的重要方式,我國高校近年來也紛紛成立董事會,但這一董事會和國外具有學校管理、決策功能的董事會完全不同,只是一個“聯誼會”或者說是“資源共享平臺”。社會人士成爲校董,爲的是爲自己貼金,以及獲得享有學校教育資源、學術資源的某些特權,並不是代表社會力量參與學校管理決策、監督學校辦學,而學校也並非真想引入社會力量參與辦學管理、監督,而只是以“校董”頭銜來吸引社會捐資。
      筆者認爲,真正有價值的學校董事會(理事會)中來自社會的“校董”,應該由社會人士民主選舉產生,代表社會力量參與學校辦學,校董必須對選舉其的社會力量負責、述職,這不能由捐錢而得來。捐錢買來的校董,從一開始就背離了“校董”職責。
      我國高校近年來腐敗案件不斷,其中的一個原因就在於缺乏外部力量參與、監督。而發展到現在外部力量反而成爲了腐敗的一部分,實在讓人啼笑皆非。“校董”的異化,是教育行政化和功利化的表現,簡單地說,這不是按教育規律辦學,而是在做教育的生意,並由此成了高校的特權階層。
      我國高校在改革中存在太多類似的異化。比如招生委員會,國外大學的招生委員會是獨立運行、不受行政制約的,而我國大學的招生委員會則由校長牽頭,這意味着賦予了校長直接干預招生結果的權力,包括南科大成立的理事會,最後也是由政府委派理事,官員理事佔了半數。之所以如此,是因爲改革由行政部門主導,行政力量爲維護自己的權力和利益,對改革進行“自定義”。結果是,在國外學校辦學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治理機制,被“引進”之後變得只有概念和形式,有的甚至成爲了幫兇,成爲利益輸送的管道。
      要避免改革異化,就必須重建改革機制。改革的方案,應該由全體教師、學生參與討論、制定,而不能只是由行政拍板,像成立校董會這麼重大的事件,不能由行政主導、由行政來決定誰是校董、同時和校董簽下“城下之盟”。如此,校董會才能爲學校辦學提供正能量,而不是變成敗壞學校風氣的利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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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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