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08日 03:33 5月7日,《交通運輸部關於在上海市試點下放無船承運業務管理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發佈。公告顯示,交通運輸部擬調整無船承運業務管理權限,近期將先在上海市進行試點。 公告稱,自5月15日起,公司(含分支機構)或境外公司指定聯絡機構註冊在上海市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審批由上海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運輸部已頒發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繼續有效。5月15日以後到期需辦理延期或其他變更業務的,註冊在上海市的經營人到上海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已向交通運輸部“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專戶”交納保證金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交通運輸部頒發登記證到期前,擬終止經營或換成保險(保函)方式繼續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的,按原渠道向交通運輸部申請辦理保證金退款手續;登記證到期後,保證金依經營人申請全部退回。 上海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發佈無船承運業務審批辦事指南,受理申請材料、辦理許可和發放證書,及時彙總並對外公佈具備經營資格企業名錄,並定期向交通運輸部報送審批和市場監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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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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