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07日 08:52 財政部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要求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收取比例在現有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即:第一類企業爲25%;第二類企業爲20%;第三類企業爲15%;第四類企業爲10%;第五類企業免交當年應交利潤。符合小型微型企業規定標準的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不足10萬元的,比照第五類企業,免交當年應交利潤。 2014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說明顯示,利潤收取比例上調後,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的五類央企稅後利潤的收取比例分別爲:第一類爲菸草企業,收取比例25%;第二類爲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煤炭等資源型企業,收取比例20%;第三類爲鋼鐵、運輸、電子、貿易、施工等一般競爭型企業,收取比例15%;第四類爲軍工企業、轉制科研院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2011年和2012年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的企業,收取比例10%;第五類爲政策性企業,包括中國儲備糧總公司、中國儲備棉總公司,免交當年應交利潤。符合小型微型企業規定標準的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不足10萬元的,比照第五類政策性企業,免交當年應交利潤。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 分析人士稱,30%的上繳比例與國內、國際上表現良好的上市公司的分紅比例大致類似,在不影響繼續經營的情況下,國家股東得到比較合理的分紅。自2007年,央企率先開始按比例上繳每年收益之後,該比例曾經歷過兩次調整。 財政部財科所國有經濟研究室主任文宗瑜表示:“通過提高央企上繳利潤的比例,可以解決三個問題:一是有利於發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宏觀調控作用,發揮宏觀調控作用首先要把預算規模做大;二是有利於支持改革深化和加快。改革面臨社會保障問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做大,可以更多用於社會保障和民生支出,有利於彌補社保缺口;三是可以倒逼國有企業改革改制。”
|
|
|
|
| |
|
(摘自世華財訊 2014-05-07)
|
|
【關閉窗口】
|
|
|
|
|
工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