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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金融企業直接股權投資應建退出機制
 
  
    2014年06月18日 06:59
    
      今天,財政部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直接股權投資有關資產管理問題的通知》指出,國有金融企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應當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包括:公開發行上市、併購重組、協議轉讓、股權回購等方式。 
      通知指出,國有金融企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業務,可以按照監管規定組建內部投資管理團隊實施,也可以通過委託外部投資機構管理運作。內部投資管理團隊和受託外部投資機構應當符合監管部門要求的資質條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體系,設立資產託管和風險隔離機制。 
      通知指出,國有金融企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可以聘請符合相關資質條件的專業服務機構,提供盡職調查和估值、投資諮詢及法律諮詢等專業服務,對擬投資企業的經營資質、股權結構、財務狀況、法律風險等進行清查、評價。國有金融企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應當根據擬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採用國際通用的估值方法,對擬投資企業的投資價值進行評估,得出審慎合理的估值結果。估值方法包括:賬面價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場比較法、現金流量折現法以及倍數法等。國有金融企業可以按照成本效益和效率原則,自主確定是否聘請專業機構對擬投資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結果由企業履行內部備案程序。國有金融企業應參照估值結果或評估結果確定擬投資企業的底價,供投資決策參考。 
      通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應當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包括:公開發行上市、併購重組、協議轉讓、股權回購等方式。按照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和條件、以協議轉讓或股權回購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由國有金融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其他機構自行決策,並辦理股權轉讓手續;以其他方式進行股權轉讓的,遵照國有金融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國有金融企業所投資企業通過公開發行上市方式退出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國有股減轉持義務。可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應按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豁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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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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