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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 禁以土地換項目
 
  
    2014年06月06日 19:35
    
      日前,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簽署國土資源部第61號令,發佈《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這是我國首部專門就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進行規範和引導的部門規章,共九章38條,自2014年9月1日起實施。 
      《規定》針對當前土地管理面臨的新形勢,充分借鑑和吸收地方成功經驗,對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制度進行了歸納和提升。具體內容包括: 
      一是進一步加強規劃引導。《規定》強調國家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確定建設用地的規模、佈局、結構和時序安排。 
      二是進一步強調佈局優化。《規定》根據實踐中探索出的成功經驗,提出城鄉土地利用應體現佈局優化的原則,引導工業向開發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住宅向社區集中,推動農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鎮集聚,產業向功能區集中,耕地向適度規模經營集中。鼓勵線性基礎設施併線規劃和建設,集約佈局、節約用地。禁止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之外設立各類城市新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同時,城市建設用地應因地制宜採取組團式、串聯式、衛星城式佈局,避免佔用優質耕地。 
      三是強化標準控制作用。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控制制度,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指標、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房地產開發用地宗地規模和容積率等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建設項目用地審查、供應和使用,應符合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和供地政策。 
      四是充分發揮市場配置作用。《規定》提出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應充分貫徹市場配置原則,運用土地租金和價格槓桿,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強調除軍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外,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中的經營性用地,實行有償使用。針對實踐中創造的工業用地新方式,《規定》明確,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先出租後出讓、在法定最高年期內實行縮短出讓年期等方式出讓土地。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徵後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五是突出了存量土地的盤活利用。《規定》總結近年來土地整治領域多項改革經驗,從農用地整治和建設用地整治兩方面提煉節約集約用地的創新做法。對農用地整治、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和農村建設用地整治、工礦廢棄地整治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六是完善了監督考評新機制。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對建設用地批准和供應後開發情況實行全程監管,定期在門戶網站上公佈相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節約集約用地情況進行監督,依據法律法規對浪費土地的行爲和責任主體予以處理並公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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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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