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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與“去司法行政化”
 
  
    2014年06月27日 10:28
    
      關於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有意見提出是“劍指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所謂“司法地方化”,是指司法受地方行政的影響,準確地說,應是“司法的地方行政化”,是司法行政化的表現形式之一。所以,說司法改革的總目標就是“去司法行政化”,也不爲過。
      “去司法行政化”並不是不要司法行政,恰恰相反,有強有力的司法行政,纔有健全的司法。審判公正要求司法機關必須在任何時候保持中立,沒有司法行政作爲支撐和屏障,司法中立性也就無從談起。
      從歷史成因看,今天的“司法行政化”現象,實際是兩方面原因造成的。
      第一,司法體制內部原因。法院和檢察院系統中司法行政人員不斷膨脹,大量繁瑣的司法行政事務削弱了司法效率;司法機關內部行政與司法不分,出現法院院長和檢察長既是司法官員,又是行政主官的現象;各級司法機關必須在人事編制、人員和運行經費等方方面面,與各種行政部門“打交道”、“爭資源”。更有甚者,若無地方行政的支持,司法裁判也面臨無法執行的隱憂。
      第二,司法體制外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中央和地方“分竈吃飯”的財政體制,“分竈吃飯”本來與司法體制無關,但司法經費既然沒有全國性的預算和編列,各級司法機關的運轉、司法人員的薪酬等仰賴地方財政,造成各地司法人員收入不平衡。
      有果必有因,“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是果,司法行政與司法不分纔是因。法院和檢察院積極參與司法改革,也是因爲嚐到了司法與行政不分的苦果。那麼,要真正拿掉這個苦果,也必須從原因上入手。
      要從原因上入手,則需辯證地看待“去司法行政化”與強化司法行政。若要實現“去司法行政化”,首要的是將統一司法行政作爲改革原則。在司法行政統一的原則下,建立起全國一盤棋的司法行政系統,則“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的癥結,不治而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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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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