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12日 15:47 爲減輕發電戶的辦稅負擔,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近日,稅務總局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自2014年7月1日起,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由其自己而不是發電戶開具普通發票,發電戶月電力產品銷售額超過2萬的,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應納稅額的50%代徵增值稅。 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銷售分佈式發電餘電產品的發電戶以居民業戶、非企業性單位居多,大部分發電戶每月銷售電力產品收入僅有數百到數千元,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個人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爲的非企業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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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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