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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洞庭湖生態經濟區規劃的通知(發改地區[2014]8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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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號 湖南、湖北省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洞庭湖生態經濟區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印發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和推動洞庭湖生態經濟區建設,是深入實施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的重大舉措,對於探索大湖流域以生態文明建設引領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新路徑,促進長江中游城市羣一體化發展和長江全流域開發開放具有重要意義。湖南、湖北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洞庭湖生態經濟區規劃的批覆》(國函〔2014〕46號)精神,提高認識、加強組織,緊密合作、紮實工作,努力把洞庭湖區打造成爲全國大湖流域生態文明建設試驗區、保障糧食安全的現代農業基地、“兩型”引領的“四化”同步發展先行區、水陸聯運的現代物流集散區、全國血吸蟲病綜合防治示範區,爲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發揮典型示範作用。 二、請湖南、湖北省人民政府切實加強《規劃》實施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落實工作責任,完善合作機制,合力解決洞庭湖生態經濟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要根據《規劃》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編制實施重點領域專項規劃,落實洞庭湖區建設協調機制,抓緊推進重點工作和相關項目實施。完善社會監督,定期向社會公佈規劃實施進展情況。《規劃》實施中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設項目要按規定程序報批。 三、請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切實加強工作指導,在專項規劃編制、項目安排、體制創新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協助解決洞庭湖生態經濟區建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四、我委將按照國務院批覆精神,加強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會同湖南、湖北省人民政府適時開展規劃實施情況評估,總結推廣新經驗新做法,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重大事項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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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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