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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啓動萬能保險改革 以迴歸保障本質爲宗旨
 
  
    2014年06月12日 10:47
    
      披着保險華麗外衣的萬能保險產品即將受到保監會新的監管規定。保監會近日內部下發《萬能保險精算規定(徵求意見稿)》,對萬能保險的風險保額、結算利率、費用收取、持續獎金等方面進行規定。體現出讓利消費者、萬能保險更多地迴歸保障本質宗旨。 
      萬能險在國外屬於保障型險種,產品類型介於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之間,消費者在享受到保障功能的同時,又能分享來自資本市場的收益。然而引入我國後,演變至今,保障功能幾可忽略不計,基本上已“淪陷”爲價格敏感型的理財型險種。許多中小型保險公司就通過發行高收益率、高現金價值的萬能險衝保費規模,如很多通過互聯網銷售的保險理財產品,年化預期收益率達6%~8%。 
      此次意見稿大大提升了萬能險的保障功能,要求保險公司除提供有年金選擇權的萬能保險外,對於投保年齡滿18週歲的被保險人,個人萬能保險在保單簽發時的死亡風險保額應滿足下列情形之一:意外和疾病死亡風險保額不低於保單賬戶價值的20%;意外死亡風險保額不低於保單賬戶價值的50%。 
      死亡風險保額是指有效保額減去保單賬戶價值。其中有效保額是指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險金額。在2007年下發的《萬能保險精算規定》中,個人萬能保險在保單簽發時的死亡風險保額,僅規定不得低於保單賬戶價值的5%。 
      而收費上限下調主要針對的是萬能險的初始費用和退保手續費。根據徵求意見稿規定,期交萬能險的基本保險費初始費用上限比例,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別爲40%和20%,而2007版相關文件的規定則是50%和25%;躉交萬能險的初始費用上限比例,5萬元及以下部分和5萬元以上部分分別爲5%和3%,2007版的規定是10%、5%;退保費用比例上限,第一至第五年分別爲5%、4%、3%、2%、1%,2007版的規定是10%、8%、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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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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