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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養老不能淡化政府職責
 
  
    2014年06月24日 06:39
    
      保監會昨日公佈《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意味着這一全新的養老方式在爭議中邁出了新步伐。在爲創新養老方式之舉點讚的同時,也要謹防在試行“以房養老”中政府不履行公共職責。
      當前,我國銀髮浪潮來襲,60歲以上老年人口超2億;養老保障水平還比較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人均每月只有81元。推進以房養老等新型養老方式,無疑有助於完善養老保障體系,豐富養老保障方式。
      從制度設計上看,“以房養老”是一種保險產品。既然是產品,購買者理應有自主選擇權,不能強買強賣。因此,落實“以房養老”應遵循市場規律,防止以行政手段強力推行。
      防止以行政手段強制推行,並不意味着“看得見的手”無所作爲。相反,政府的公共職責更需加強。
      一方面,政府應大力發展養老服務業,爲“以房養老”落地生根提供土壤。當前,我國養老市場發展滯後,養老機構、養老服務在數量與質量上嚴重不足,老人與養老牀位之比爲50∶1。如果房產抵押出去卻買不到相應的養老服務,“以房養老”豈不成爲“水中花鏡中月”,又怎麼發揮有益的補充作用呢?
      另一方面,政府應高舉監管利器,爲購買“以房養老”的消費者保駕護航,既要防止借“以房養老”概念遊說老年人抵押個人住房進行消費貸款引發多重風險,又要針對金融分業經營的格局完善體制機制,避免重複監管與監管漏洞。
      從國際經驗來看,“以房養老”尚屬小衆產品。從我國現階段國情來看,“以房養老”面臨着與傳統養老方式的博弈、房價不確定因素的風險等。正是基於此,指導意見中明確,“不得誇大房產增值在提升養老金領取水平方面的作用”。因此,針對產權、理念、房價波動等難點,政府還應搭建好房產評估、政策諮詢、糾紛仲裁等機制,從政策框架上給出解決方法。
      “以房養老”是一項系統工程,保險機構應完善產品設計,購買者要量力而行,政府則應加強監管。只有各個鏈條緊密咬合,才能讓補充養老的作用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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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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