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16日 08:43 中國證監會週五晚間發佈《滬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明確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證券公司或經紀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的訂單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場所對通過滬港通買賣的股票提供轉讓服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刊登在證監會網站上的新聞稿,並進一步完善了外資持股比例限制的有關規定,同時對一些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 規定要求,單個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0%,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境外投資者依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上述持股比例限制,與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要求一致。 “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應當以人民幣與證券公司或經紀商進行交收。”規定稱。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在新聞例會上指出,證監會對此前發佈的《若干規定》的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明確了上證所,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中證登、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在開展滬港通業務中應履行的職責。 規定指出,滬港通遵循兩地市場現行的交易結算法律法規,相關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髮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證券公司或經紀商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 規定同時指出,兩地交易所將有責任對滬港通交易進行實時監控,建立相應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聯合監控制度,共同監控跨境的不正當交易行爲,防範市場風險。 鄧舸並表示,《若干規定》同時明確了滬港通的業務範圍、外資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貨幣等相關事項,對投資者保護、監督管理、資料保存等內容提出了相關要求。 此前中國和香港監管層聯合宣佈滬港股票市場開展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後,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指出,下一步兩地證監會將完善互聯互通方案,出臺規範文件,做好技術準備,對現有的備忘錄進行補充,實現跨境監管,制定有關交易方式和信息披露的實施,總體上不會改變兩地現行法律法規和投資者交易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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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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