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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稅總局規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徵管 明確徵收範圍
2014年12月18日 11:03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發佈規定明確公司回購股權、IPO時的老股轉讓,以及重組併購活動中的發行股份收購等七類情形需要繳稅,但純粹二級市場的買賣仍不在徵稅之列。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刊登在國稅總局網站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並明確重申,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爲納稅人,以受讓方爲扣繳義務人。
據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新辦法主要是對股權轉讓中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普遍較爲關心的徵稅範圍、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確定、納稅時點、股權轉讓雙方和被投資企業的責任義務等問題進行了規範和進一步明確。
“隨着股權交易形式的日益多樣,原有的許多規定越來越難以全面適用,其中許多問題給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造成了困擾。”上述負責人稱,新辦法對股權轉讓涉稅環節和相關要素進一步做了明確,規範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權利、義務,使之更加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環境。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於個人轉讓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股權取得的所得,應依法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第三種情形的股權轉讓所得。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世華財訊 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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