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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不報送年報或將被罰款200元
 
  
    2014年05月14日 07:54
    
      記者昨天從國家工商總局獲悉,《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徵求意見稿)》等4項規章公開徵求意見。按照徵求意見稿,個體工商戶每年6月底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不報送或在報告中弄虛作假,將面臨罰款。 
      按照意見稿,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個體工商戶應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書面方式,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並對報告的真實、合法性負責。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生產經營情況、獲得的資格資質許可情況、聯繫信息等。個體戶可自主決定其年度報告內容是否公示,工商部門不得強制要求公示,但工商部門抽查的除外。意見稿還規定,個體工商戶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將被罰款200元,並標記爲經營異常狀態,並於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社會公示。如果公衆發現公示信息存在隱瞞、弄虛作假,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一旦發現屬實,工商部門將責令15個工作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可罰500元,並標記爲經營異常狀態對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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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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