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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賣電將由電網公司開發票
 
  
    2014年06月12日 07:35
    
      記者今天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日前發佈《公告》,明確自2014年7月1日起,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由其自己而不是發電戶開具普通發票,發電戶月電力產品銷售額超過2萬元的,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應納稅額的50%代徵增值稅。 
      稅務總局徵管和科技發展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說,銷售分佈式發電餘電產品的發電戶以居民個人、非企業性單位居多,大部分發電戶每月銷售電力產品收入僅有數百到數千元。按照現行政策,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應該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給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月銷售超過2萬元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要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光伏發電產品銷售結算不夠方便。 
      此次稅務總局明確: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從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處購買電力產品,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開具普通發票,並詳細登記發電戶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結算時間、結算金額等信息,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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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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