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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貿區條例草案大改
 
  
    2014年06月18日 10:34
    
      有自貿區“基本法”之稱的上海自貿區條例草案動了一場大“手術”。 
      昨日上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二審。相比4月上會的一審草案稿,此次修改稿進行了40多處的修改,增加了不少指導性、引領性條款,更加註重爲自貿區進一步實行制度創新預留空間。據悉,二審之後,草案修改稿還要在下一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表決,一旦表決通過,條例擬於8月1日起實施。
      昨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做了《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這份報告長達18頁。“社會各界對條例關注的程度、條例內容的重要程度,是人大地方立法史上前所未有的。”丁偉昨日接受早報記者採訪時說,“(報告中)總體情況說明回答了這次修改中三個重要原則,修改的亮點就在於這三個原則,其他都是原則的具體體現。”
      三個原則的第一條便是“預留制度創新空間,處理好改革的階段性與法規相對穩定性之間的關係”。丁偉表示:“對一些改革創新還在持續深化的內容,如海關監管制度創新等,建議通過‘概括加列舉’等表述方法,增強立法的前瞻性。”據此,條例草案第十八條、十九條各增加了一款,分別是:“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海關監管制度創新,促進新型貿易業態發展”以及“按照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方便進出、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檢驗檢疫監管制度創新”。
      另兩個原則分別是“科學釐定條款內容,把握好中央事權與地方事權內容修改的側重點”和“抓住簡政放權這個關鍵,積極爲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提供保障”。
      據丁偉報告,由於自貿區建設沒有現成做法可以遵循,爲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自主改革”的內容作爲第四條:“本市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應當聚焦制度創新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充分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資源,改革妨礙制度創新的體制、機制,不斷激發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營造自主改革、積極進取的良好氛圍。” 
      條例草案修改稿還將一審稿中較爲後置的“社會參與”部分內容放入總則,並修改爲兩款。理由是,自貿區的各項改革,應當激發社會活力,切實把企業作爲重要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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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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