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號),決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對淘汰類水泥企業實行更加嚴格的差別電價政策。 通知規定,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明確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窯、幹法中空窯(生產高鋁水泥、硫鋁酸鹽水泥等特種水泥除外)、立波爾窯、溼法窯生產熟料的企業,其用電價格在現行目錄銷售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0.40元。各地可在上述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實施範圍,提高加價標準。 通知提出,要進一步加強水泥生產線生產許可證管理,凡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水泥生產線,一律不予以換(發)生產許可證。 通知要求省級發展改革、物價、工業、質檢等政府部門和電網企業要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水泥行業差別電價政策實施工作。 據悉,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和質檢總局運用價格手段促進水泥行業結構調整,主要是爲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有關要求,加快淘汰水泥行業落後產能。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還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水泥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16780-2012)確定的標準,研究制定對其他水泥企業實施基於綜合電耗水平的階梯電價政策,促進行業技術水平進步,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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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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