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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生被認定壟斷經銷商獲賠53萬元
 

  昨日,強生醫療被訴壟斷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法院撤銷了原審判決,判決被上訴人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下稱“強生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訴人北京銳邦涌和科貿有限公司(下稱“銳邦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3萬元,駁回銳邦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

  對於該案件的判決結果,強生方面昨日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回應稱,公司會嚴肅對待該案件,正在起草相關聲明,目前不便發表任何意見。“這起案件的影響會很大。目前,醫藥合作協議中,經常有企業要求經銷商、代理商不得低於什麼價格銷售的條款,以後這一要求似乎不再合理。”某醫藥營銷人士告訴本報記者。

  銳邦公司在北京地區從事醫用吻合器和縫線產品的銷售業務,是強生醫療的產品經銷商,兩者合作已長達15年。2008年1月,強生醫療與銳邦公司簽訂經銷合同,制定了銳邦公司在經銷區域、指標以及轉讓最低售價等條款。此後因在北京大學人民醫院採購競標過程中,銳邦公司違反經銷合同中限制轉售條款而降低價格競標,遭到強生公司處罰,被取消部分醫院的經銷權,並被停止供貨。爲此,銳邦公司在2011年以公司和強生醫療起草的價格協議有壟斷之嫌,訴至法院索賠1400餘萬元,但在2012年5月18日的一審判決中敗訴,銳邦公司隨後上訴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強生醫療在2008年《購銷合同》以及其附件中制定的限制最低轉售價格條款在相關市場產生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但同時並不存在明顯、足夠的促進競爭的效果,因此,構成《反壟斷法》第十四條所規定的壟斷協議。“這一判決對生產企業來說不是個好消息,上游企業都希望保持相對穩定的市場價格,規定最低售價就是方法之一,如果沒有這些限制,不利於廠家管理經銷商或代理商。”上述業內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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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世華財訊 20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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