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14日 10:32 市場各方參與滬港通活動的主要依據——《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昨日正式發佈。 上月,證監會就《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此次發佈的《規定》共19條,明確了上交所、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開展滬港通業務應當履行的職責,對境內證券公司開展滬港通業務提出原則性要求,明確了滬港通的業務範圍、外資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貨幣等相關事項,對投資者保護、監督管理、資料保存等內容提出了相關要求。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以來,市場各方給予高度關注,向證監會反饋了各類意見和建議。截至6月3日,證監會收到來自市場各方的意見和建議67條。總體來看,市場各方高度認同滬港通的基本制度框架,認爲《規定》出臺對於促進資本市場雙向開放、逐步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深化內地與香港金融合作等具有重大積極意義。 鄧舸介紹說,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規定》根據市場各方的意見和建議,主要做出以下修改:一是進一步完善了外資持股比例限制的有關規定;二是進一步明確了暗盤交易的規定;三是對一些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 具體看來,昨日發佈《規定》的第十一條,在原有規定“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證券公司或經紀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的訂單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場所對通過滬港通買賣的股票提供轉讓服務”的基礎上,同時指出,“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規定》的第十二條關於外資持股比例問題,增加了一則規定,“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監管規則對持股比例的最高限額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還有一些意見沒有在《若干規定》中直接吸收採納,這些意見主要屬於操作性、技術性層面內容,上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將在業務細則層面予以規範,或以其他形式予以明確,個別意見屬於對滬港通制度設計或相關條款的理解存在偏差。”鄧舸說。 鄧舸強調,滬港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動資本市場雙向開放,有序提高跨境資本和金融交易可兌換程度的重要探索,有利於便利兩地投資者,拓寬投資渠道與資金來源,加強兩地資本市場聯繫,增強兩地資本市場的整體實力,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與投資。希望市場各方積極做好參與滬港通業務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滬港通試點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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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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