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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號文“升級版”出臺:禁止非金融機構推介信託

 
  
    2014年05月13日 16:35
    
      大智慧阿思達克通訊社5月13日訊,第一財經報道稱,銀監會近日向各銀監局和銀監會直管信託公司下發《關於99號文的執行細則》(下稱“執行細則”),其中,執行細則禁止信託公司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信託計劃。不過,對於非標資金池的清理,銀監會則提出不搞“一刀切”和“齊步走”。
      執行細則規定,要嚴格執行信託產品營銷各項合規要求:堅持私募標準,不得公開宣傳;禁止信託公司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信託計劃。禁止委託非金融機構以提供諮詢、顧問、居間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推介信託計劃,切斷第三方風險向信託公司傳遞的渠道,避免法律風險。同時,基於信託公司私募定位、合規推介、信息披露及客戶培育等考慮,信託合同簽訂原則上應由信託公司和投資者當面簽署。
      此次執行細則對資金池清理工作進一步提出要求:一是必須儘快推進清理工作,不許拖延,更不許新開展此類業務;二是不搞“一刀切”,而要各家信託公司依據自身實際,“因地制宜、因司制宜”,自主自行制定清理整頓方案;三是不搞“齊步走”,而要各家公司遵循規律,循序漸進,不設統一時間表,不設標準路線圖,確保清理整頓工作不引發新的風險。
      執行細則在優化信託業務管理方面也較99號文提出了更細化的規定。包括對信託公司具體產品實行報告制,信託公司在擬新開展的每筆業務(包括所有集合、單一、財產權信託項目和涉及關聯交易的固有業務)開展前,只需向監管機構報送事前報告表。
      報道稱,機構將擬新開展的每筆業務在推介前10日上報監管機構,其中,除關聯交易業務須監管機構通知無異議後纔可開展以外,其他業務(包括目前實踐中需監管機構事前表態的房地產和異地推介業務)不需要監管機構的前置表態。只要未被監管機構叫停,信託公司在10日報告期結束後即可自主展業。
      編輯:姜珊 審校:周曉峯
      *本文信息僅供參考,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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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華財訊 201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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