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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在收費停車場失竊 保險公司要賠
 

  案例:讀者王先生有一輛奧拓,每年都購買全車盜搶險,後來王先生購置了一輛新車,奧拓就一直停在小區門前的收費停車場,後來發現奧拓不見了,隨即報警,並向保險公司報險,但保險公司卻表示不能賠付。

  對此,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對於在收費停車場被盜竊的車輛,儘管投了全車盜搶險,保險公司依然不會賠償。原因是保險公司認爲,既然停車場是收費的,就有看管車輛的義務。因此,如果車輛在類似場合被盜,作爲車主應該保管好停車場的收費憑據,必要時作爲維護自身利益的證據。”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認爲:“車輛在收費停車場失竊,不賠”既沒有合同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1.車輛在收費停車場被盜,保險公司不賠的內容,現行保險條款中沒有這樣的規定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範條款》中的《機動車全車盜搶保險條款》第五十二條規定:在上述保險責任範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二)駕駛人、被保險人、投保人故意破壞現場、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三)被保險機動車被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徵用期間;(四)被保險機動車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被運輸期間。

  以平安保險《機動車輛保險條款09版》爲例,第三章中全車盜搶險的“責任免除”部分內容爲:

  第二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二)自然災害造成保險車輛的滅失;(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爲或違法行爲;(四)駕駛人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五)保險車輛被詐騙、扣押、罰沒、查封或政府徵用;(六)因民事、經濟糾紛導致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七)承租人或經承租人許可使用保險車輛的駕駛人與保險車輛同時失蹤。

  第三條 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二)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提供機動車停駛手續或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徵用、沒收期間;(四)保險車輛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從上述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的內容看,提及“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徵用、沒收期間、查封、政府徵用期間、改裝期間,被運輸期間”被盜竊、搶劫、搶奪時,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但“停放在收費停車場期間”不在責任免除部分。

  2.車輛在收費停車場失竊,保險公司可以先賠後追

  《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僅僅在於解決第三者的行爲與保險標的的損害之間的關聯,第三者是否應當對保險標的的損害承擔責任。“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害的第三人”,在保險法中並沒明確規定爲直接實施損害行爲的人,此處的“第三人”應包含因侵權、合同違約和不當得利行爲損害保險標的的“人”。作爲收費停車場,和車輛停放人之間形成了保管合同關係,對於車輛負有保管責任是明顯的,車輛在收費停車場被盜,停車場屬於保管合同的違約方。保險公司向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後,當然依法可以向停車場進行代位追償,實踐中此類案例是較多的。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中國保險報 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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