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上海某遊客隨團赴泰國旅遊,晚上外出自由活動時被當地一輛摩托車撞倒,緊急送入醫院後,終告不治,不幸身亡在異國他鄉。後來,肇事的摩托車主被抓到,死者家屬順利獲得賠償。
同時,家屬要求組團的上海某旅行社進行賠償,理由是遊客是隨團赴泰國旅遊遇上車禍而不幸身亡的。旅行社堅持死者是在自由活動時遭遇車禍,不在旅行社責任險賠償範圍內,然而,由於這位遊客是旅行社的熟人,出遊前沒有簽訂任何旅遊合同,沒有購買旅遊意外險,最終,由於旅行社的失誤,這家旅行社賠付80萬元。
案例二:家住楊浦區的姐弟倆結伴出國旅遊,報名時旅行社告知“送保險”,姐弟倆因此沒有再買任何旅遊保險。然而不幸發生了,在參加自選的潛水項目時,不會游泳的姐姐嗆了水,而此時她所在水域下面恰好是一條深溝,姐姐不幸身亡。因爲有送保險的承諾,回國後,弟弟向旅行社索賠,此時,旅行社才說明送的是本該就是旅行社購買的“旅行社責任險”,自選活動不在理賠範圍。然而,最終法庭認定,旅行社沒有事先告知所送保險險種,當地旅遊接待人員沒有說明潛水項目參與者需會游泳,沒有告知潛水區域有深溝,旅行社有賠償責任。
案例三:上海遊客呂先生參加北歐四國遊,某日在芬蘭一酒店用自助早餐時,呂先生隨身的一個裝有護照、現金、機票的小包被盜,損失慘重。然而呂先生所購買的旅遊意外險中承保範圍不包含財產被盜被搶,最終只能自己承擔所有損失,隨後的遊程也悶悶不樂。身帶大量現金的中國遊客日益成爲海外小偷的目標,但很少有出國旅遊的中國遊客購買承保範圍含財產損失在內的旅行險,來爲自己隨身財物“保險”。
案例四:例如廣州某大旅行社組團前往澳大利亞,到達目的地之後入住在海邊的一家度假村裏。按照行程計劃,入住當天將到海邊游泳,然後第二天啓程前往其他地方旅遊。不巧的是,在到達當天便有颱風即將到來的預警,當時帶隊導遊警告所有遊客不準下海游泳。其中有兩個遊客沒有聽從導遊的勸告在自由活動時間私自下海,結果被颱風捲走,後來屍體找到並證實死亡。由於這兩位遊客事先沒有購買旅遊人身意外傷害險,旅行社也沒有相關責任。旅行社責任險不起任何作用,因此,死者的家屬事後沒有得到任何賠償。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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