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險,即意外傷害保險,簡稱意外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作爲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造成的死亡、殘疾、醫療費用支出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根據這個定義,意外傷害保險保障項目包括死亡給付、殘疾給付、醫療給付和停工給付。
傷害必須是人體的傷害,人工裝置以代替人體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軀體的組成部分,不能作爲保險對象。
傷害必須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來的劇烈的偶然發生的事故。只有同時具備“外來”、“劇烈”、“偶然”三個條件,才能構成該合同的保險事故。
所謂“外來”,是指傷害純系由被保險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擊、蛇咬、煤氣中毒等等。如果傷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則不屬意外事故;所謂“劇烈”是指人體受到強烈而突然的襲擊而形成的傷害。如果傷亡系由被保險人長期操勞或磨鍊所致,如地質勘探作業、運動員多年運動致腰及關節損傷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謂“偶然”,是指被保險人不能預見、不希望發生的事故。
意外傷害險,承保的風險是意外傷害。通常,保險公司的意外險產品對意外傷害定義是: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客觀事件爲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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