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性原則在理賠中的適用——如何認定近因。
近因原則是《民法》中因果法律關係在保險理賠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在理賠中是關鍵性的原則之一。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承擔責任時,其所承保危險的發生與保險標的的損害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具體而言,保險損失的近因,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中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因素,並非指時間上、空間上的最近原則。近因在確定由於多種原因造成損失的事故是否屬於保險事故,能否獲得賠償,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典型案例——近因原則如何識別?
樑某於2006年10月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保險,被保險人爲本人,受益人爲其妻李某。 2007年1月,樑某在未持有駕駛證的情況下騎無證摩托車超速行駛,與對面騎自行車的人相撞,向路中心方向倒地,一輛卡車迎面駛來,當場將樑某軋死。事故發生後,樑某之妻提出索賠,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經過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後,認爲樑某未持駕證、駕駛無證車輛,屬於保險條款明確約定的免責範圍,因此做出拒賠決定。樑某不服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原告律師拿出兩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爲樑某與自行車相撞的責任認定,一份爲樑某與卡車之間的事故認定。並引用近因原則,認爲樑某的無證駕駛屬於第一起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而其死亡原因卻是第二起交通事故,在發生第二起事故時,樑某是倒地狀態,並未騎車,因此不適用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當理賠。最終雙方和解結案。
本案是典型的近因原則適用,如何確定近因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根據上述案例,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分析近因的方法,即:近因是指對損失的發生具有現實性、決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損失是近因的必然的和自然的結果和延伸。如果某個原因僅僅是增加了損失的程度或者擴大了損失的範圍,則此種原因不能構成近因。
在保險業務實踐中,一些案件,還同時存在着兩個近因的特殊情況。在這類情況下,又存在三種不同的情況:第一,兩個原因都屬於保險責任或者除外責任;第二,其中一個原因屬於保險責任,另一個原因屬於非承保責任;第三,其中一個原因屬於保險責任,另一個原因屬於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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