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輸入30
您所在的位置:
員工離職人身保險合同還有效嗎?
 

  案情簡介

  李某系某公司職員。公司工會爲拓展員工福利,於2011年6月1日爲所有員工辦理了爲期三年的重大疾病保險,保險金額5萬元,受益人爲員工本人,保險費由工會經費一次性繳清。一年後,李某離職去了競爭對手企業。原公司通知保險公司開具批單並解除了李某的保險合同,期間和事後都沒有書面通知李某。2013年3月,李某被查出罹患肝癌,向保險公司遞交給付保險金的申請。保險公司以投保人對李某沒有保險利益導致合同無效,並且保險合同已經解除爲由拒絕賠付。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工會在職工同意的情況下爲職工投保人身保險,是其履行職責的體現,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人身保險合同有效性不因保險利益的變化而變化。此外,李某作爲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是合同當事人;原單位和保險公司作爲簽約雙方,在沒有徵求李某意見的情況下以書面批單形式解除合同,不符合保險法規定,不能發生解除效力。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5萬元。

  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兩點: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可保利益確定的時間點;保險合同簽約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是否需要通知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筆者認爲,本案中法院的判決是恰當的。

  一、《保險法》第12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爲本單位員工謀福利,關心職工生活,是工會的職能。在本案中,李某原單位的工會組織,在職工同意的情況下爲職工投保人身保險,是其履行職能的體現。依據《保險法》第31條第4款,李某作爲“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其原單位或工會組織對李某具有可保利益。在被保險人李某同意的情況下,保險合同的簽訂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該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本案一個主要爭議點在於,員工離職後,原單位對該員工是否還具有可保利益,以及在職期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否依然有效。從僱主的角度出發,離職後的員工不再是本單位職工,與單位沒有勞動關係,不屬於《保險法》列明的對於人身保險具有保險利益的幾種情形的範疇。因此,若李某離職後原單位再次爲他進行投保,則新的保險合同應屬無效。然而,員工在職期間已經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會不會因爲勞動關係變更和保險利益喪失而失效呢?對此,《保險法》第12條明確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從《保險法》中對於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訂立的對比和說明,可以清楚看出,兩種保險對於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間點要求不同。與財產保險要求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相對應的是,人身保險只要求保險合同訂立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即可。也就是說,只要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投保人對於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那麼不論此後投保人對於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否發生變化,已簽訂的合同本身依舊成立有效。

  《保險法》對於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利益的有效性的定義,是有據可循的。在現代社會,人員和人際關係的流動性是社會發展的正常現象。人身保險合同是以可流動的人員的生命和身體作爲保險標的。投保人在投保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員工離職、夫妻離婚等都可能使保險利益在投保後發生變化。因此,對於人身保險合同,只能根據投保人在投保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來確定合同效力,不能隨保險合同成立後的人事變化情況來確定合同效力,這樣才能保持合同的穩定性。因此,法院判定合同在員工離職後仍然成立並有效,是符合保險法規定的。

  二、投保人對於保險合同的解除權不能凌駕於被保險人享有的保障權之上

  本案的第二個爭議點在於,投保人和保險公司能否在沒有獲得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自行解除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一方認爲,解除合同是投保人意願的體現,保險合同是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雙方簽訂,依據《保險法》第15條,“保險合同訂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公司因此接受投保人申請並退還了保單現金價值。保險公司和李某原單位均認爲,保險合同的解除是合法有效的。

  涉及保險合同的解除權,《保險法》中主要有第15條和第50條。其中,第15條明確指出,保險合同的解除權在投保人一方,而非保險公司一方。第50條針對貨物運輸險的特殊性,規定貨物運輸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包括投保人在內,均不得解除合同。可以看出,《保險法》並未對人身保險合同項下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做出過多限制。實務中,也有許多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將這理解成“無須經過被保險人,投保人享有解除合同的絕對權利”。然而,我們應當注意到,被保險人雖然不是保險合同簽署的雙方,但卻是合同當事人和相關利益方。投保人未通知被保險人的情況下行使保險合同解除權,將可能剝奪被保險人享有的保障權。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是以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爲目的,投保人對於保險合同的解除權不應當凌駕於被保險人享有的保障權之上。

 

首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末頁  跳轉頁  第1頁  共2頁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中國保險報 2014-04-11)
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