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2009年10月1日新保險法的執行,保險條款及定義也有了部分的修訂,爲了方便客戶在購買保險時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現對重複保險如何賠償的事宜加以解釋。
由於親戚或朋友幫忙購買保險,但是客戶本人並不知道的情況下重複購買保險的事情時有發生。所謂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客戶發現自己重複投保後,重複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由於保險是損失補償原則,在賠償過程中並不能讓客戶獲得損失外的賠償,因此在出現保險事故發生賠案時,重複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在客戶發現重複投保時,應到保險公司對重複投保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客戶在承保前向家人確認是否已購買保險,在購買時向保險人明確購買保險的保額是否超過保險價值,以避免重複保險的發生。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