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輸入30
您所在的位置:
化解保險糾紛的“第三條道路”
 

  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解決民事糾紛已成爲社會共識,也是處置保險業矛盾糾紛的基礎;而監管部門通過行政權力及其行業影響力,干預保險主體具體經營行爲,能夠迅速有效地解決矛盾糾紛,但有“越位”嫌疑;而找到法律和行政權力關係的結合點,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保險業人民糾紛調解委員會制度。

  近年來,監管部門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處置保險業矛盾糾紛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但新形勢對監管部門創新保險業參與社會治理手段,提升參與社會治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要通過加快推進保險業人民糾紛調解機制建設,激發人民糾紛調解機制活力,構建監管部門和保險矛盾糾紛調解組織各司其責、相互配合的聯動機制,實現對保險主體、行業性矛盾的全面覆蓋,有效協調利益關係,解決損害消費者權益和影響行業穩定發展的問題。

  法律手段處置保險業矛盾糾紛具有侷限性

  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解決民事糾紛已成爲社會共識,訴訟或仲裁也是處置保險業矛盾糾紛的基礎,法律法規沒有賦予監管部門裁決保險合同效力、勞務關係等矛盾糾紛的權力。但在處置保險業矛盾糾紛時,法律手段具有侷限性。

  一是採取法律手段,往往加大當事人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反而激化矛盾糾紛。保險與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矛盾糾紛對消費者的身心健康、家庭和諧、財產性收入,事故災害後生產、生活恢復等方面具有較大影響,保險消費者在合同中又處於弱勢地位,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爲客觀存在,且調查取證較爲困難,採取法律途徑費時費力。同時存在採取法律手段加大矛盾分歧的情況,如部分法院、公安交警部門以車輛保險情況覈定事故責任,部分理賠糾紛經法院判決後未得到有效落實。

  二是法律手段缺乏監管部門行政權力的行業影響力。保險業矛盾糾紛當事人訴求主要以經濟補償爲主,相對其他社會矛盾較爲單純,調解空間較大,化解難度較低。通過監管部門行政權力及其行業影響力化解矛盾糾紛,具有便捷、高效的優勢。

  三是從維護羣衆合法權益和保險行業穩定的大局出發,需要監管部門積極作爲。在處置滿期分紅收益過低和退保損失引發的羣體性事件,非法集資案件善後處理等方面,監管部門發揮協調政府、媒體,調動行業資源迅速反應等作用不可或缺。

  監管部門不宜過度使用行政權力

  監管部門通過行政權力及其行業影響力,干預保險主體具體經營行爲,能夠迅速有效地解決矛盾糾紛,但也帶來些弊端。

  一是監管部門過度使用行政權力,會鼓勵缺乏契約精神的行爲,造成信“訪”不信“法”。

  二是監管部門過度依賴行政權力的行業影響力,易滋生“懶政、惰政”。

  三是與當前“簡政放權”改革目標相悖。監管部門爲處置矛盾糾紛而干涉保險主體具體經營行爲,是行政權力的越位。

 

首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末頁  跳轉頁  第1頁  共2頁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中國保險報 2014-09-02)
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