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越多越好?保險金額越高越好?
非也。在財產險和醫療費用保險中,由於其理賠遵照的是“補償原則”,因此,即便多份投保、超額投保,也不能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根據《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中,各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按照慣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各保險公司按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比如,王先生將其總價值10萬元的家庭財產分別向A、B兩家保險公司投保,A公司承保金額爲8萬元,B公司承保金額爲12萬元。王先生這筆家財發生全損,也就是10萬元的損失,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計算下來,則是A公司賠償4萬元,B公司賠償6萬元。這樣下來,王先生實際上爲他的重複保險多付了差不多一倍的保費,這些成本都是無用功。
在爲同一標的多份投保時,切莫耍小聰明希望隱瞞重複投保的事實,否則一旦被查出,將會被認爲是惡意重複投保,雖然不能構成保險欺詐,但你的名字將會被列到保險同業公會的“黑名單”。
而在人身保險中,保險金額的確定通常與價格關係不大,因爲人們的生命、健康很難與金錢數額劃上等號,所謂“生命無價”。也有例外。那就是醫療費用保險。
如果被保險人在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醫療費用保險,出險後,各家保險公司均應在其保險額度內給付保險金。
若果真如此,勢必就會出現這樣的情況:被保險人因爲擁有多家保險而更熱衷於過度治療,其住院時間愈長,醫療費花費愈多,意味着獲利將愈多。事實上,也的確存在這種道德風險。而由於這種道德風險的逆選擇效應,不僅會造成國家醫療資源的極大浪費,也將對各商業保險公司及社保醫療構成巨大的虧損威脅,引發醫療保障市場的混亂。
爲此,在我國,醫療費用保險參照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即保險金的賠償不能超過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
也正是在這樣的原理下,在各家保險公司的醫療費用保險(或者稱爲報銷型、補償型)條款中,均明確要求提供醫療費原始憑證作爲獲取醫療費賠償的先決條件,複印件或其他收費憑證均不被受理。
這樣一來,投保方即便在多家公司投保了該類保險,也只能按照次序去不同保險公司逐一理賠,最後獲得賠償金總額肯定不會超過自己的實際花費(以發票爲準)。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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