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也在行動,近日保監會發布《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和《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劃定了人身險基本服務的底線、杜絕財險保險條款和費率方面的“報行不一”。
壽險理賠5日覈定
2月25日,保監會發布《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全面規範人身險業務的各個環節,包括:電話服務、新單受理、客戶回訪、合同保全、理賠服務及投訴處理等。《服務規定》將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
保監會相關人員介紹,對於詬病較爲集中的壽險銷售誤導,《服務規定》從銷售前、銷售中和銷售後3個階段進行規範。
“新的服務規定,售前保險公司必須確立投保提示制度和專人負責的回訪制度,銷售中,應在提供投保單時附上格式條款,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銷售後,保險公司應在猶豫期內對合同期限超過1年的新單業務進行回訪,確保回訪對銷售質量的有效控制。”資深保險理財師李青這樣解讀。
此外,爲了解決“理賠難”的頑疾,保監會對理賠的主要程序和時限也做出了明確規定。
具體來說,客戶需要對投保和保全資料進行補正的,保險公司要在收到相關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投保人或申請人,避免客戶來回奔波。對於委託領取保險金額超過1000元的業務,要求將辦理結果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本人,確保權利人利益不受侵害。
“索賠覈定的時限也被嚴格要求,無約定,一般5個工作日、情形複雜的30個工作日對索賠進行覈定;拒賠應在做出覈定後3日內發出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在保險金給付方面如無約定,應在達成協議後10日內給付保險金。”李青說。
嚴查財險“報行不一”
與規範壽險同步,中國保監會以第三號主席令的形式,發佈了《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要求規範財險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爲進一步強化和完善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監管,引導財產保險公司做好產品管理工作,規範保險市場秩序,更好地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監會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使之保持一致,同時適應新的產品監管需要。”監管部門負責人表示。
據瞭解,目前,保險機構擅自變更報批報備條款費率的現象還比較嚴重。
保監會財產險監管部副主任董波表示:“相同產品在不同公司、不同人的管理下,產生的效率也不同,有的比較好的產品在管理薄弱的公司也會變成風險性產品。”
保監會把嚴格條款費率執行問題作爲此次修改的一個重點。新增了各保險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不得違反規定改變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的內容,並規定了相應的罰則。
董波表示,今年保監會將加強對條款費率“報行不一”行爲的檢查力度,發現違法違規行爲將嚴格按照《保險法》和《管理辦法》進行嚴厲查處。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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