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日前發佈了關於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5號:再保險業務》意見的函。據瞭解,這是我國針對再保險償付能力的首部監管規則,這就意味着,再保險公司再也不用參照財產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了。
保監會方面表示,從國外發達國家保險業發展史來看,再保險是影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重要因素,再保險公司惡意或無力向直保公司支付款項,會導致直保公司無力償付保單持有人的債務。
“近幾年來保監會也逐漸加強了再保險業務監管,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監管規定,對再保險業務經營和償付能力評估等進行了規範,但隨着我國再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有些規定已經滯後於實務發展,有些規定則需要補充,因此,爲了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促進我國保險業健康發展和防範金融風險,保監會於2006年初啓動了《再保險業務》編報規則研究項目,研究完善我國再保險業務償付能力監管標準。”保監會方面表示。
保監會認爲,再保險業務的界定是本規則起草過程中的一個難點。因爲,隨着保險市場的發展,再保險種類越來越多,很多產品以再保險合同形式出現,但並沒有轉移保險風險或轉移的保險風險非常少。如果將該類產品作爲傳統再保險合同進行監管,可能會掩蓋保險公司真實的經營成果和償付能力狀況。
在這一基礎上,保監會將創新型再保險產品也納入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的範疇中,規定以重大保險風險爲判斷標準,將再保險業務分爲轉移重大保險風險的再保險業務和沒有轉移重大保險風險的再保險業務,對兩類再保險業務規定了不同的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即轉移重大保險風險的再保險業務按保險合同處理,沒有轉移重大保險風險的再保險業務按存款合同或投資合同進行監管。
從《規則》中看,再保險業務相關資產負債的償付能力評估標準是本規則的核心內容之一,從國際經驗看,再保險業務償付能力評估主要考慮信用風險因素,並通過對再保險人的信用風險監管,引導本國直保公司對再保險人的選擇。例如,美國法定會計原則SSAP61和SSAP62規定,只有在再保險人滿足了以下條件之一,分出人與之進行的再保險交易形成的資產和負債才被認可。
針對這一考慮,保監會在規則當中從三個方面對再保險業務的信用風險做出了相應的認可標準:一是,境內、境外因素。與境內再保險業務相比,境外再保險業務的主權風險、匯率風險等風險較大,因此,規則規定,與境內再保險人交易形成資產的認可程度高於與境外再保險人交易形成資產的認可程度。二是,償付能力因素。按照償付能力充足率對境內、境外保險公司的信用風險進行衡量。與償付能力充足的境內、外再保險公司交易,相關資產爲認可資產。與償付能力不足的境內、外再保險公司交易,相關資產不能全額認可或全部爲非認可資產。三是,再保資產的賬齡因素。賬齡也是反映再保險業務信用風險的一個重要因素。規則調整了再保資產認可標準的賬齡期,賬齡大於6個月的應收分保款項爲非認可資產。
此外,由於再保險業務的多樣性和靈活性,量化方法不能完全揭示再保險業務的風險,從國際償付能力監管方面來看,其發展的重要趨勢之一就是加強對再保險業務的信息披露要求,而我國目前與再保險業務相關的信息披露要求還不能完全滿足監管的需要。
對此,保監會在《規則》中對保險公司在償付能力報表披露信息方面做出了一些規定。一是再保險業務的策略與規劃,瞭解公司未來再保險業務的安排;二是各類轉移重大保險風險的再保險業務的基本情況,披露有關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攤回分保賠款、分保費收入、分保賠款、分保費用支出等信息;三是未轉移重大保險風險再保險的信息,包括交易對手、交易目的、合同主要內容及預期收益等;四是揭示再保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信息,包括主要交易對手的信息、應收分保賬款和應付分保賬款的賬齡信息、境內外再保險業務信息、償付能力不足的交易對手信息等;五是關聯方交易信息;六是關注重大合同信息,例如分出保費叟直接業務保費收入75%的再保險合同相關信息、當年攤回分保費用率與相應原保險合同佣金(手續費)率相差30%以上的再保險合同相關信息。
(作者:童芬芬)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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