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營業中斷保險、出口信用保險、高管人員及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保險和意外保險6個險種。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經營,其他險種初期由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試點經營,期限一年。上述6個險種作爲高新科技研發保險險種,其保費支出納入企業技術開發費用,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近日,在中國保監會下發的保監發〔2006〕129號文件,即其與科技部一起下發的《關於加強和改善對高新技術企業保險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並要求大力推動科技保險創新發展,逐步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產品研發、科技成果轉讓的保險保障機制。
所謂科技保險,是指爲了規避科研開發過程中由於存在諸多不確定的外部影響而導致科研開發項目失敗、中止、達不到預期的風險而設置的保險。該《通知》明確規定,科技保險的險種由保監會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組織開發並確定。
筆者在採訪中獲悉,作爲此次試點的華泰保險公司已於2006年9月份組建了產品創新領導小組,主抓高風險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和高新技術企業保險,在高新技術企業保險方面,華泰正在做的工作是:一、充分利用外資股東優勢,開發與高新技術產業相關的責任保險。在ACE的支持下,華泰出口產品責任險和董(監)事及高管人員責任險已經在市場上形成了比較優勢。二、關注科技創新帶來的各種風險,提高對高新技術產業的保險服務水平。目前,在國內保險業對科技領域風險的認識還不夠深入,風險數據積累不足,風險管理工具欠缺的情況下,華泰將積極研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及風險管理的規律,加強對科技創新過程可能存在的物質損失風險、責任風險、信用風險以及投資風險的研究,爲全面開發高新技術保險產品做好準備。三、重視高新技術企業輔助保險產品的推廣,爲企業創新發展提供全面保障。四、加強行業間合作,共同研發科技保險產品。目前,我國已有保險經紀公司開始研究電子銀行、納米、基因工程等產品應用帶來的風險。
(作者:馬璐瑤)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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