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輸入30
您所在的位置:
重疾險新規 可從寬理賠
 

  日前,中國保監會發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今年8月1日後,保險公司簽訂的重疾險合同,都應符合新規範。

  記者瞭解到,《規範》發佈後,多家保險公司已快速作出迴應,這些公司舊有的重疾險,大多將按新老定義中有利於客戶的定義進行理賠。當然在具體理賠規定上,不同公司尚有不同的細節規定。

  太平洋安泰:追溯理賠

  在衆多針對《規範》的理賠政策中,太平洋安泰人壽的反應無疑最有利於用戶。它們規定:事故日期在2005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前的有效保單,只要客戶能提供完整資料,仍將選擇新老定義中有利於客戶的標準進行審覈。同時,太平洋安泰內部也開始對此期間所有拒賠的案件進行重新審覈,對其中屬於新定義下可賠的案件,均將作出“追溯理賠”。

  太平洋安泰近期已對首位符合此精神的保戶進行了“追賠”。此保戶於2005年11月購買了“家庭支柱”重大疾病保險及相關住院醫療保險。今年3月發現“雙側結節性甲狀腺腫,左側乳頭狀微小癌”,並進行了相應手術。根據原投保的重疾險條款,該病屬於責任免除範圍,太平洋安泰僅賠付了住院醫療保險金部分,當事人對此亦無疑義。

  《規範》出臺,上述病症根據新定義列在“惡性腫瘤”的可賠範圍以內,因此太平洋安泰經過重新審覈,將全額5萬元的保險理賠金轉入保戶的銀行賬戶。

  據太平洋安泰有關人士表示,因爲整個“追賠”過程耗時較長,因此符合條件的保戶,未必很快就能收到理賠通知。當然保戶也可主動提交相關申請及相關證明,這樣可加快重新審覈的進程。

  無追溯理賠是主流

  不少保險公司也對針對新的《規範》作出了迴應,但一般僅對新的理賠案件採用從寬精神,而不打算對舊有案件重新審覈。

  友邦保險表示,對於已簽發的和正在銷售的重大疾病的保險合同,將遵循有利於客戶的原則進行理賠,即對於2007年4月3日後首次提出索賠申請的,只要該索賠之疾病的理賠條件,符合其投保的保險合同定義,或該被承保的疾病符合行業標準的定義,即認爲其符合了該重大疾病的定義並作出相應理賠決定,以保證客戶的利益。

  中德安聯亦指出,將對舊有重疾險進行自動升級,以確保投保者的利益。中意人壽、光大永明等保險公司亦作出類似的承諾。

  等待更多保險公司跟進

  由於新《規範》推出不過半個月,許多保險公司舊有保單較多,牽涉到更爲複雜的精算活動,因此暫時無法作出迴應。記者致電中國人壽、中國平安兩家市場份額較大的保險公司,公司相關人員都表示尚在研究之中,尚無具體的政策出臺。

  (作者:張佳)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2007-04-18)
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