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各家保險公司的重疾險條款對重大疾病的定義一直存在差異,保險公司和消費者之間常常因大病界定的意見不一而引發理賠糾紛,一度鬧得沸沸揚揚的友邦重疾險糾紛就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不過這一狀況將很快得到改善。中國保險業協會近期向各壽險與健康險公司下發《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徵求意見稿),對25種重大疾病的定義制定統一標準,而且新重疾險中必須要包含六種發病率最高的“核心大病”。
統一標準破繭而出
業內人士表示,有些保險公司的產品把一項疾病按具體病竈不同,拆分爲衆多不同的亞型,表面上看起來保障的疾病數量增加了,但實際並沒有多大效果,甚至反而會遺漏一些疾病。
然而,今後保險公司不會再有施展“乾坤大挪移”的機會了。中國保險業協會近期向各壽險與健康險公司下發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徵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重疾險產品須包含六種必保疾病: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功能障礙、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異體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
而且,該《規範》對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中最常見的25種疾病定義進行了統一和規範,要求全行業使用統一定義,並對重大疾病保險產品涉及到的保險術語制定了行業標準,限制了重大疾病保險相關除外責任的最大範圍。
專家稱,相對於重疾險產品,新標準所做的規定更加詳細、明確,可以讓衆多消費者在投保重疾險時對保險責任一目瞭然,有利於更好地保障被保險人和投保人的權益。
理賠糾紛將大大減少
許多消費者對重疾險可謂是又愛又恨。重疾險的初衷是保障被保險人身染重疾後需要的鉅額治療費用,這也正是消費者購買重疾險的最主要原因。但是,消費者普遍表示,該保險的理賠條件相當苛刻,索賠失敗的情況很常見。
但保監會的規範出臺後,各保險公司推出的新重疾險就必須按照《規範》要求執行了。記者從中美大都會、信誠人壽和平安壽險等公司瞭解到,他們正在研發的重疾險條款肯定會符合保監會的規定。
專家表示,以後重疾險產品將主要承保那些不治療危險性會很高、但治療後有較高存活率的大病。由於《規範》實施後開發的產品疾病定義更加明確,有些疾病的保障範圍甚至會擴大,而且理賠限制有所放寬,屆時新險種的保費可能有所提高。不過,消費者對此很坦然,“只要理賠時候合理,該賠償的痛痛快快地賠付,貴一些無所謂,保險買的就是放心嘛。”一位打算購買重疾險的女士表示。
此前一度有消息說,在《規範》執行前簽訂的舊重疾險保險合同可以根據新標準調整。對此,保監會有關人士表示,對於已生效的合同,並不要求使用新標準,如果要變更合同內容,則需要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各保險公司要積極配合,對規範生效前已經簽訂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作者:劉秀德 尚曉陽)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