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象
凡是有車族可能都有過類似經歷:在4S店購買新車後,直接在4S店購買了保險,發生刮蹭、碰撞等交通事故後,給4S店打個電話,就讓你把車開過去,約好時間再把修好的車取回。從買保險到發生保險事故索賠的整個過程中,被保險人可能都不用和保險公司聯繫,報案、索賠、領取賠款的人都不是被保險人,而是4S店,這種被稱爲“直賠”的方式在保險業內極爲普遍。“直賠”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被保險人,免去了被保險人要先支付修車款,再向保險公司索賠的繁瑣過程,因此受到客戶的青睞,也是各保險公司提升服務品牌的舉措之一。
可是,此種約定俗成的方式存在着極大的法律缺陷,也給保險公司帶來了一系列的道德風險,讓保險公司受制於4S店等兼業代理機構,爲兼業代理機構謀取許多不正當利益提供了空間。
問題
整個“直賠”的過程是以“兼業代理”爲主導,保險合同雙方的利益難以保障。
第一,4S店等兼業代理機構由於掌握了汽車客戶的大量信息資源,因此,車險代理銷售有絕對優勢與各家保險公司談判,並且4S店可以同時與幾家保險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合同,導致“手續費”的惡性競爭。同時,4S店爲爭取客戶,儘量規避保險人的風險管控制度。保險公司並非不知其中的法律風險,而一旦追究代理人的責任,代理人則將其手中的客戶推薦給另外合作的保險公司,且說是客戶的選擇。
第二,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履行保險賠償義務時,也更多地受制於兼業代理機構,如代爲報案,難以還原事故第一現場的真實情況,並且,儘可能規避法律和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風險;損失確認時,由兼業代理機構報價、代被保險人確認損失;代理索賠時,索賠材料簽字可能都不是被保險人;代爲領取賠款等等,此時,兼業代理機構與保險公司的利益是相悖的,雖然保險公司最終核損、定損、核賠,但實際最終意義不大,最終還得受制於車險銷售。
第三,車輛維修質量,車主一旦不滿意車輛的維修質量,修理廠不會說自身的修理有問題,而會說保險公司定損太低,矛盾還是集中在保險公司,特別是雙方車輛事故,而實際上,保險公司的定損價格標準本身就來源於維修市場。
措施
從方便被保險人索賠的角度,“直賠”的方便、快捷值得肯定,但變換一種方式,可能就使其法律行爲合法化,並能平衡市場各方利益主體。
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財產損失的保險賠償方式有很多種,可以修復、重置、支付現金賠款等等。實際上,車險“直賠”的方式就是“修復”,如果在車輛保險條款中增加部分損失“修復”賠償方式的約定(國外車險條款基本都有此約定),法律關係就變得簡單多了。
保險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約定部分損失的賠償方式爲“修復”,則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後,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確定屬保險事故責任後,即可與客戶約定時間將修復好的事故車輛交付客戶,客戶在車輛受損時和修復後的交接單上簽字,保險公司保險賠償義務即履行完畢,不需要領取現金賠款,當然也就不需要“授權”領取賠款了。而實際上這個操作過程,仍然是由現有市場主體4S店、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完成,但法律關係只有以下兩個,並且三方可以形成相互制約的關係,實現利益供贏,而非一方主導市場的格局。
保險公司與4S店簽訂保險代理合同,代理權限除銷售之外,還包括保險事故車輛的委託維修。除非保險公司委託,4S店不得承接由其代理的保險事故車輛維修,4S店的車輛維修質量存在問題的,保險公司可以追究4S店的法律責任,4S店依據該合同向保險公司收取代理費、修理費,雙方只有該合同法律關係,受《保險法》、《合同法》、《民法》調整。4S店主導了銷售客戶資源,而保險公司主導了後期維修服務的資源,雙方利益才能平衡。
(作者:塗玉珍)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