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理賠 30天搞定
家住某市明德門某小區的樑先生表示:7月中旬,樑先生駕車外出時與其他車輛發生了刮蹭,而在隨後的車險理賠中,繁瑣的理賠手續,可是把樑先生折騰美了。爲了幾百元的理賠,他先後四次到保險公司補交材料,歷時幾個月時間才獲得賠償。
新規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在接到理賠申請30日內理賠或有明確的說法。這意味着保險公司不能再以準備材料、正在審查爲由無限推遲理賠時間。另外,理賠所需材料必須一次性通知到位,否則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這樣一來類似樑先生遇見的情況就會得到及時的解決。
車輛轉讓 保險也賠
隨着私家車的日益普及,二手車交易市場也呈現出火爆的趨勢。從相關部門瞭解到,車輛轉讓後的保險權益糾紛,近年來也成爲了市民高度關注的焦點問題。根據新《保險法》中保險標的物轉讓的有關條款,保險標的受讓人將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在車險中,即可理解爲車險與汽車一起完成轉讓,無需另行辦理保險過戶申請,一樣可以獲得賠償。
並非所有情況下,未過戶的投保車輛都可以獲得賠償。平安產險陝西分公司車險理賠部負責人解釋到:“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險人不通知保險公司,將私家車變成營運車輛,使得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保險公司將不承擔出險後的賠償責任。”
高投低賠 成爲歷史
按照新車的價格投保卻只能根據舊車的價格理賠,這種“高投低賠”現象,在車險業由來已久。新法的出臺,有望從根源上杜絕此垢症。平安產險陝西分公司車險理賠部負責人表示:新保險法實施後,投保時保險公司應將這一事項明確告知投保人,否則投保人事後才知道,有權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多收的保費。即投保金額不得高於標的物的價值,也就是說給舊車投保時不再按照新車價,而是按照舊車目前的價值,否則違法。
免責條款 不再是“坎”
過去由於保險合同多爲格式條款,客戶沒有仔細閱讀,有些保險代理人故意宣傳保險產品好的一面,而將免責條款一筆帶過,誤導許多保戶,出險後產生許多糾紛。
此次新保險法則明確規定,保險人對合同應當履行全部說明義務,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給出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這樣的修訂自然受到消費者的歡迎。相信這對投保人的利益保護有推動作用。同時也有市民強調要加強監管,尤其是出現糾紛時,監管者要能將條款真正落實。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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