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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重疾險新規範
 

  觀點1:通過比對《使用規範》和現在的產品定義,我們可以看到變化並不明顯。新定義中有些定義對理賠更寬泛,從這一點上很難說《使用規範》擴大了保障範圍。

  觀點2:《使用規範》要求到8月1日,所有重大疾病保險合同都應當符合本規範。對本規範施行前已經簽訂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只要求“保險公司要做好相關服務工作”。這實際上是一個“很有彈性”的說法,給了各家公司選擇的權利。

  觀點3:一個現實的問題是,正在考慮投保重疾險的客戶該怎麼辦?要等到8月1號以後嗎?如果只是考慮疾病定義我覺得沒有必要,因爲尚方寶劍其實早已在我們手中。所以,我不建議爲了等待《使用規範》而延誤投保,儘早獲得保障纔是最重要的。

  由去年一場“重疾險風波”引發的對重疾險的定義工作終於完成。2007年4月3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推出了我國第一個重大疾病保險的行業規範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以下簡稱《使用規範》),並要求8月1日後,市場銷售的所有重疾險產品必須遵照新定義。

  重大疾病保險是目前保險公司最受關注的險種之一,買過的人很多,考慮購買的人也很多。但是去年對於重疾險“保死不保生”的討論,讓大家都很猶豫。現在《使用規範》終於出臺了,那麼,它是否解決了過去的問題?我們是否需要等到8月1日再購買新產品?老客戶的保單能否享有新《使用規範》規定的權益?帶着這些問題,我們還是來認真研讀一下《使用規範》。

  保障範圍並未明顯擴大

  《使用規範》根據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險的特點,對最常見的25種疾病定義進行了統一和規範,其中發生頻率最高的6種疾病列爲必保疾病。保險產品如果以“重大疾病保險”命名,保障範圍中必須包括這6種疾病: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和終末期腎炎。

  這是因爲從世界各國的經驗來看,重大疾病保險所保障的多種疾病中,發生率和理賠率較高的疾病基本都集中在這裏,這幾種疾病對整個產品的價格影響最大。

  通過比對《使用規範》和現在的產品定義,我們可以看到變化並不明顯。新定義中有些定義對理賠更寬泛,(比如急性心肌梗塞,增加了一條可選的條件);同時,也有一些定義還是老保單寬泛(比如重大器官移植術,減少了胰腺移植手術)。從這一點上很難說《使用規範》擴大了保障範圍。

  《使用規範》實施的積極意義

  常常有客戶向我反映,各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太多,太亂了,自己想要清清楚楚挑出一款適合自己的保險實在太難。其實,單純的壽險和意外險保障利益非常明確,很容易理解;而養老保險只要具備一些基礎的數學知識,也不難比較。“亂”就亂在以重大疾病保險爲代表的健康險種上。

  幾乎每家保險公司都有自己主打的重大疾病保險產品,然而各家產品的名字不一樣,保障的疾病數目、種類不一樣,對疾病的定義也不一樣,甚至同種疾病的名字都不一樣。再加上多樣的保障期限和繳費年限,對於非專業的投保人來說,當然很難去區分這些產品間的細微差別了。

  而這次《使用規範》就是對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作了很多規範化的工作,大大降低了普通投保人對比不同產品的難度,改善了這種混亂的狀況。例如,前面提到有6種必保疾病,還有19種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使用,這25種疾病的名稱和定義必須按《使用規範》的要求使用。如果公司增加《使用規範》以外的保障疾病,則必須置於上述疾病的後面,並且予以區別說明。這樣即使您對比兩個保障範圍不一樣的產品,也可以一目瞭然,看出他們的主要區別在哪裏。

  《使用規範》中的“規範化”是比較全面的,除了疾病名稱、疾病定義,對於產品的展示宣傳、除外責任、術語釋義等問題也儘可能地細化了,特別是涉及到理賠的一些概念,比如“專科醫生”、“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等等,極大的方便了客戶瞭解產品,減少理賠糾紛。所以說:《使用規範》對整個行業和客戶都是利好,客戶不再需要爲專業術語花費心思,增強了投保信心,公司則可以更加專注於提高服務的品質,形成良性循環。

  老保單是否遵循《使用規範》的規定

  《使用規範》要求到8月1日,所有重大疾病保險合同都應當符合本規範。對本規範施行前已經簽訂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只要求“保險公司要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這實際上是一個“很有彈性”的說法,給了各家公司選擇的權利。目前信誠人壽表示,信誠重疾險的老保單將全部自動升級爲新標準保單,但保費不增加。而在理賠時,如果某疾病新定義寬泛,就按照新定義進行賠付;如果某疾病原來的定義更寬泛,就仍然沿用原有保單規定。合衆人壽和人保壽險也表示將在理賠時採取“從寬”原則。與此同時,國壽、平安、新華和泰康人壽等保險公司紛紛表示,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過渡措施,但目前還沒有確定的計劃。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由於保障範圍並無大的變化,近一兩年的產品平滑過渡到符合《使用規範》並不太難。但是,對於歷史較長、市場佔有率較大的公司,如果老保單全部沿用新標準,也就意味着當時保險公司的測算有變,其中所要承擔的成本和損失都是巨大的。這也是各家保險公司對於推出過渡期間的措施更加慎重的原因。

  一個現實的問題是,正在考慮投保重疾險的客戶該怎麼辦?要等到8月1號以後嗎?如果只是考慮疾病定義我覺得沒有必要,因爲尚方寶劍其實早已在我們手中。2006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21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擬定醫療保險產品條款,應當尊重被保險人接受合理醫療服務的權利,不得在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或者違背一般醫學標準的要求作爲給付保險金的條件。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準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並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後,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準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爲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不難理解,按照此管理辦法的規定,即使客戶的情況不完全符合保險條款的定義,只要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就可以獲得賠償。而所謂“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當然是會隨着醫療水平的進步而改變的,這無形中擴大了保險產品的保障範圍。所以很多公司新年後推出的新版健康險,雖然疾病定義沒有改變,保費卻還略有增加。

  要知道《使用規範》只是行業內的自律性規範,而《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是保監會正式頒佈的法規,效力不容置疑。《使用規範》中的疾病定義還需要定期的修訂(目前沒有明確修訂的期限是個遺憾),而《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這一條規定就封死了保險公司的後路。所以,我不建議爲了等待《使用規範》而延誤投保,儘早獲得保障纔是最重要的。

  Tips:6種必保疾病的名稱

  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投保重大疾病保險時要注意什麼?

  首先,消費者應該根據需求認真選擇合適的重大疾病保險產品,遇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向業務員或保險公司諮詢。

  其次,決定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後,需回答個人健康及家族病史等與投保有關的問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定要仔細閱讀並如實填寫投保單。如果相關情況沒有被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將來申請給付保險金時可能無法得到保險保障。

  最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定要在投保單相應落款處簽上自己的名字,沒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親筆簽名,往往會引起糾紛。

  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後要注意什麼?

  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合同後應再次仔細閱讀合同的具體內容,對合同有疑異的地方可以向業務員或保險公司諮詢。重大疾病保險通常設有10天的猶豫期(猶豫期的起始日爲投保人書面簽收保單日),投保人若發現購買的產品與自身需求不相符時,在猶豫期內退保,保險公司會全額或在扣除保單工本費後無息退還已交保險費,並且自始不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若在猶豫期後退保,將會有較大的費用損失。

  如果投保人選擇分期繳納保險費,爲保證保單的有效性,投保人要按期繳納保險費,逾期未繳保險費,超過60天的寬限期後,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後兩年內,投保人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保險公司做出是否同意復效的決定,雙方協商並達成協議,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如何申請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中均有“保險金申請”條款,在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後,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按“保險金申請”條款中的要求,準備相關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需要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主要包括: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身份證明、專科醫生診斷證明等。

  (作者:李輝)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200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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