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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保險法
 

  浙江保監局相關人士26日解讀說,針對目前保險實踐中存在的“理賠難”問題,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保險法》對理賠程序、時限、形式等作了重大修訂,強化了保險公司及時理賠的義務,促使理賠“提速”。

  一是增加保險公司“及時一次性通知補充提供證明資料的義務”。目前,保險公司在通知被保險人提供證明材料時存在口頭通知或多次要求補充提供的問題,客觀上拖延了理賠時間,增加了被保險人負擔。

  針對這一狀況,修訂後的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爲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這意味着,今後多次要求補充理賠材料,被保險人可以拒絕。當然,保險公司仍然可以自行調查覈實。

  二是增加了保險公司“及時覈定義務”。針對目前某些保險公司在處理部分賠案時久拖不決的問題,新《保險法》就保險公司覈定及拒賠的時限作了明確規定。根據新的規定,如果保險合同沒有特殊約定,保險公司拒賠的決定只能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及相關證明材料後33天之內作出。

  三是明確“被保險人未能及時報案的法律後果”。原《保險法》僅規定“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是沒有規定未及時通知時,保險公司能否拒賠等法律後果,導致實踐中極易發生糾紛。針對這一問題,新保險法明確了相關法律後果,這意味着對於因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無法確定的部分可以拒賠,反之則不能拒賠。

  此外新《保險法》還規定,保險人未及時履行支付賠償金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和訊網 20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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